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