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