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