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