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信息报告、通报、社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确证、先期处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