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