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