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代为维护、修缮、恢复原状等费用的,执法机关依法加处滞纳金。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