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三十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