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八条有效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