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编制保护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