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