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