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取得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自取得线路运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运营,并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