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四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一)各项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二)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三)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归档;(四)电子文件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五)音像、实物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