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