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