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