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