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