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助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