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