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城管执法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