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