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