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或者流失的;(三)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