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其保护与利用,在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修缮、维护和安全管护责任。

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选择前款所指文物,公开征集保护利用方案,通过论证、听证等程序确定保护利用方案及实施主体。保护利用方案及相关协议,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