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依法采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而遭受损失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所受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