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狩猎、捕捞、开矿的;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

(六)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