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