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者,其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