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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

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者,其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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