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㈡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㈢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