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㈡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㈢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㈤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处罚后再次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㈥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或者机动车特征、有关技术数据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㈧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或者构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