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㈤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㈥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㈧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㈨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㈩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六)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