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互联网站缴纳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