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三条有效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置专门网页或者开通专线电话,接受驾驶人和社会各方面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改完善,答复反映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