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七条有效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同,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化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是指资源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生态环境、交通、应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本市确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