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设备、车辆的;

(四)滞留、围堵、冲击执法机构办公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阻碍执法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