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二)抢夺、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设备、车辆的;(四)滞留、围堵、冲击执法机构办公场所,不听劝阻的;(五)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阻碍执法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