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社会评价制度。

社会公众有权围绕城市综合管理的服务、执法等事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反馈或者公开,并作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