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城管办委托市智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接收城市综合管理问题信息和投诉举报,依据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将相关的城市综合管理任务派发至对应的责任单位。对应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受理并处置城市综合管理任务。对任务派发存在异议的,由市智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最终予以协调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办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