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