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通过审定或者经引种备案、登记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

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林木种子包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