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