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废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2年9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