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