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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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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和编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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