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协会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和编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