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