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

对单位作出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