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做好登记工作,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三)优先保护或者予以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四)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