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