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居民楼等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